(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小云与张德书、青州市北海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云,张德书,青州市北海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0-1号原告吴小云被告张德书被告青州市北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万红大道3008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东街219号圣荣广场商务写字楼5-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云诉被告张德书、青州市北海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德书驾驶的鲁V7M0**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德书驾驶的鲁V7M0**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