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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负责人闫锐,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强,男,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陈建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赔偿原告陈建华人民币54000元、王建强赔偿原告陈建华人民币23334元,共计77334元。于2013年7月24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交来54000元、王建强于2013年8月16日交来案件款23334元,共计77334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