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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杨某甲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杨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098号原告赵某甲,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54年出生,澳大利亚国籍,住澳大利亚悉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杨某甲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杜金明人民陪审员  赵淑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