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杨某甲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杨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098号原告赵某甲,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54年出生,澳大利亚国籍,住澳大利亚悉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杨某甲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杜金明人民陪审员 赵淑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