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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239。2012年11月16日因本案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维忠,广东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耿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辩护人高维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胞兄杨某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3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及妻子吴某在电白县××排坡××家门口与××及女儿杨某丁发生争吵引致持砖块互相对打,致吴某受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持砖头打向杨某丙的头面等部位。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眼部、面部、颊部、肩部多处受伤,左侧颧弓多处骨折,是被钝物作用伤,构成轻伤;被害人吴某左前臂、左上臂下段、左肘关节多处受伤,是被利物和钝物作用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件在审理中于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的妻子吴某与被害人杨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代杨某甲赔偿了杨某丙医疗费等损失12000元,杨某丙谅解被告人杨某甲,请求法院不追究杨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协议书、赔偿款收据、民事撤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人杨某丁、吴某证言、被害人杨某丙陈述、被告人杨某甲在法庭上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是因家庭民事纠纷引发的,同时被害人杨某丙一方也致被告人杨某甲一方受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甲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祥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