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与海口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口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海口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少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斌,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桂庆,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蓉,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南景花园A、X幢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的停车场位于海口市蓝天路XX号南景小区A、X幢,属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