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开执字第6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与于茂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于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字第662-3号申请执行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万吉,该公司法律部副经理。被执行人于茂强,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执字第66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委托烟台子元拍卖责任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于茂强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61号内A504、A506号房屋(所有权证:烟房权证开字第2169**号)。2013年8月13日买受人姚占芬以11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于茂强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弄开发区长江路161号内A504、A506号房屋(所有权证:烟房权证开字第216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姚占芬所有。二、买受人姚占芬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涛审 判 员 孙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