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8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艺诚、吴晓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艺诚,吴晓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艺诚,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吴晓瑜,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艺诚、吴晓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陈艺诚、吴晓瑜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素萍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