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盛翔与邵武中、温州市龙湾宏盛精密铸造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翔,邵武中,温州市龙湾宏盛精密铸造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李盛翔。法定代理人:王建珍。法定代理人:李建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忠高。被告:邵武中。被告:温州市龙湾宏盛精密铸造厂。负责人:邵洪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郦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峰。我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盛翔与被告邵武中、温州市龙湾宏盛精密铸造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盛翔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盛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肖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