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融水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梁红梅等5人与被执行人朱毅、李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梅,俞建祥,曾庆菊,俞丝丝,俞丝嘉,朱毅,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梁红梅,××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俞建祥,××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曾庆菊,××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俞丝丝,××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俞丝嘉,××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朱毅,××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被执行人李剑,××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申请人执行梁红梅等5人与被执行人朱毅、李剑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柳市民一终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红梅五人与被执行人朱毅、李剑达成协议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毅、李剑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柳市民一终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产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