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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太民初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刘秋爽与吴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爽,吴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滨太民初字第0255号原告刘秋爽。法定代理人刘春梅。被告吴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原告刘秋爽与被告吴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爽法定代理人刘春梅,被告吴炳,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秋爽诉称:2012年10月30日7时许,吴炳驾驶苏B×××××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无锡市贡湖大道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无锡市立新路口时,与刘春梅驾驶无锡J25557电动车乘坐刘秋爽、刘园元由西向东横过贡湖大道发生碰撞,致刘春梅、刘秋爽、刘园元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吴炳在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71.9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安装义齿费10000元共计12771.9元,其中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吴炳予以赔偿。被告吴炳辩称: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对刘春梅主张的医疗费予以认可,护理费同意支付100元,营养费同意支付105元,交通费同意支付50元。对刘秋爽主张的安装义齿费不予认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保公司辩称: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对刘春梅主张的医疗费予以认可,护理费同意支付100元,营养费同意支付105元,交通费同意支付50元。对刘秋爽主张的安装义齿费不予认可。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7时许,吴炳驾驶苏B×××××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无锡市贡湖大道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无锡市立新路口时,与刘春梅驾驶无锡J25557电动车乘坐刘秋爽、刘园元由西向东横过贡湖大道发生碰撞,致刘春梅、刘秋爽、刘园元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31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春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秋爽、刘园元不负事故的责任。因未获得赔偿,刘秋爽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苏B×××××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为吴炳。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3月23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22日二十四时止。在审理过程中,对刘秋爽主张的医疗费用371.9元,吴炳及人保公司均无异议。对刘秋爽主张的护理费1500元,其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住院两天,吴炳及人保公司同意支付100元。对刘秋爽主张的营养费600元,其未能提供证据,吴炳及人保公司同意支付7天(每日15元)共计105元。对刘秋爽主张的交通费300元,其未能提供证据,吴炳及人保公司同意支付50元。对刘秋爽主张的安装义齿费10000元,根据病历显示刘秋爽1牙齿缺失、2牙齿挫伤,修复费用:活动义齿350元、固定义齿每颗600元至3000元、种植义齿每颗12000元。现刘秋爽尚未就牙齿进行修复(需年满十八周岁才能修复、更换),安装义齿费尚未发生,吴炳及人保公司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户籍证明、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吴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春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刘秋爽主张的医疗费371.9元,其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费用票据且吴炳及人保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刘秋爽主张的护理费1500元,因其仅住院两天,吴炳及人保公司同意支付100元应属合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刘秋爽主张的营养费600元,尽管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吴炳及人保公司同意支付7天(每日15元)共计10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刘秋爽主张的交通费300元,尽管其未能提供证据,但吴炳及人保公司同意支付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刘秋爽主张的安装义齿费10000元,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根据病历显示刘秋爽1牙齿缺失、2牙齿挫伤,修复费用:活动义齿350元、固定义齿每颗600元至3000元、种植义齿每颗12000元。现刘秋爽尚未就牙齿进行修复,安装义齿费尚未发生,本案中对该笔费用不处理,待刘秋爽年满十八周岁就其缺失、挫伤的牙齿进行修复、更换即安装义齿费实际发生后,刘秋爽再行主张权利。苏B×××××轻型普通货车在人保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刘秋爽的各项损失(共计626.9元)均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故由人保公司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赔偿刘秋爽各项损失共计626.9元。二、驳回刘秋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