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涂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春冬,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隆分社副主任。被告涂明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涂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涂明珍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雍登伟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人民陪审员 何 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