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申英度与被告沈阳寰宇印务有限公司、崔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122号原告:申英芳,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寰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中学堂路4号1门。法定代表人:金寰。被告:崔立明,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受理原告申英度与被告沈阳寰宇印务有限公司、崔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英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