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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8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