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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来、肖艳琴与被告北京亚大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来,肖艳琴,北京亚大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368号原告宋长来原告肖艳琴被告北京亚大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来、肖艳琴与被告北京亚大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来、肖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立文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