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6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德进,系青岛四方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晓林,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