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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6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德进,系青岛四方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晓林,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