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程国平、王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程国平,王素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朱强。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告:程国平。被告:王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程国平、王素琴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国平、王素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国平、王素琴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对被告程国平、王素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