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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程国平、王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程国平,王素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朱强。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告:程国平。被告:王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程国平、王素琴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国平、王素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国平、王素琴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对被告程国平、王素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