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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史居岭与牛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史居岭,男,1949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宗国,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07)明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35000元及利息(含借款约定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宗国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