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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戴敬贵与被告XX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敬贵,XX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113号原告戴敬贵。委托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彩。委托代理人钱军,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敬贵与被告XX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敬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敬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戴敬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严以刚审  判  员  夏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