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戴敬贵与被告XX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敬贵,XX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113号原告戴敬贵。委托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彩。委托代理人钱军,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敬贵与被告XX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敬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敬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戴敬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严以刚审 判 员 夏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