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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特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斐斐、黄艳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斐斐,黄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特字第58号申请人黄斐斐。被申请人黄艳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斐斐与被申请人黄艳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黄斐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黄艳云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斐斐之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斐斐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