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田新银、王捷茸公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田新银,王捷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地址:西安市科技路195号世纪颐园D座。负责人,翟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挺,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田新银,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新庄镇兴户村五组人,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被执行人王捷茸,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新庄镇兴户村五组人,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田新银、王捷茸公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查执行期间,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提出已与被执行人田新银、王捷茸自行解决,故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