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孔祥胜与潍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胜,潍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王鹏举,吴永强,胡加贞,柴伟华,吴金铭,孙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孔祥胜。被告潍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王鹏举。被告吴永强。被告胡加贞。被告柴伟华。被告吴金铭。被告孙嘉涛。原告孔祥胜诉被告潍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王鹏举、吴永强、胡加贞、柴伟华、吴金铭、孙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