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巩某某,女,生于1983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天度镇。委托代理人赵证祥,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天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