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少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少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以叶某某去他家闹事为由,到大名县某村杜某乙(系常某某、叶某某的岳父)家,用钢管将正在吃饭的叶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害人叶某某陈述;2、证人杜某乙、杜某乙、柳某某证言;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撤诉申请书;6、被告人常某某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对故意伤害叶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以其妻杜某丙的妹夫叶某某去他家闹事为由,到大名县某村其岳父杜某乙家,用钢管将正在吃饭的叶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叶某某右侧颧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叶某某陈述,2012年8月5日11时许,他妻子杜某乙的姐姐杜某丙因为夫妻闹矛盾喝安眠药了,他就和杜某乙一起去质问杜某丙的丈夫常某某,常某某不在家。后在他回到某村其岳父杜某乙家吃饭时,常某某来到并用钢管往他右脸、后背、后腰上打了几下,把他打伤了。2、证人杜某乙证明,2012年8月5日ÉÏÎ磬Ëý½ã½ã¶Å某丙因为和丈夫常某某闹矛盾喝安眠药了,她便和丈夫叶某某去常某某家质问,常某某不在家,她便和叶某某回到其父家,后常某某来到用钢管把叶某某的脸、后背打伤了。3、证人杜某乙证明,2012年8月5日12时左右,他和妻子柳某某、二女儿杜某乙及其丈夫叶某某在他家北屋吃饭时,他大女儿的女婿常某某来到他家,用钢管把叶某某右脸打流血了。他听二女儿杜某乙说,上午大女儿杜某丙喝了安眠药,杜某乙和叶某某去常某某家质问常某某了。4、证人柳某某证明,2012年8月5日12点左右,她和丈夫杜某乙、二女儿杜某乙、二女婿叶某某在她家吃饭时,她大女婿常某某拿着钢管把叶某某右脸打流血了。她听二女儿说,是因为叶某某去常某某家时敲常某某的家门惊动四邻了。5、大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伤者叶某某右侧颧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为轻伤。6、大名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7、被害人叶某某病历记录及伤情照片在卷佐证。8、撤诉申请书在卷佐证。9、被告人常某某户籍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的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雪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代理审判员 梁文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