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尹尼改犯非法运输弹药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尼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108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尼改,男,1979年12月19日生,佤族,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尼改犯非法运输弹药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尼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尹尼改携带气枪子弹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沧源自治县勐董镇芒摆茶山4公里处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查获气枪子弹6400发。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尹尼改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查获的气枪子弹6400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尼改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尹尼改非法运输气枪子弹6400发,于2012年11月12日17时许,在沧源自治县勐董镇芒摆茶山4公里处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证据有经过原审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尹尼改被人赃俱获的经过情况。2.枪弹照片、指认笔录,证实气枪子弹的外部特征,经被告人尹尼改辨认,系本案查获气枪子弹。3.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尹尼改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查获的物品。4.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气枪子弹其形状、规格、结构组成与国产制式4.5mm气枪子弹相同,是国内生产的“山锋牌”4.5ram气枪子弹,子弹性能良好。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尹尼改的身份情况。6.被告人尹尼改对其非法运输气枪子弹被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尹尼改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气枪子弹64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运输2500发气枪铅弹以上即为情节严重,本案涉案数量达6400发,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上诉人尹尼改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睿代理审判员 赵伟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