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涛、李长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涛,李长旺,贺明江,李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19号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8日,住南召县。被告李长旺,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6日,住南召县。被告贺明江,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住方城县。被告李文,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5日,住南召县。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贺涛、李长旺、贺明江、李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