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刘捷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顾理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刘捷,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董事长。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大二区**号楼*层**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57893014-0。负责人:肖宝山,经理。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负责人:顾理昌,经理。被告:顾理昌,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刘捷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顾理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1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顾理昌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捷诉称:2012年3月13日,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下设的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与沂南县苏村镇人民政府签订《北于社区建设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承建苏村镇北于社区12#、13#住宅楼等工程,承建项目由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和被告顾理昌具体实施。因工程需要,被告购买原告的水泥、多空砖等材料,料款共计1992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料款199208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顾理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是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2012年4月27日,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与沂南县苏村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北于社区12#、13#住宅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告顾理昌作为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建业分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建业公司合同专用章;2012年8月28日,被告顾理昌以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北于社区联排二层24套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被告顾理昌在合同上加盖了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公章。上述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组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组织施工,由被告顾理昌负责具体施工事务。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自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1月6日,被告方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多空砖等建筑材料,材料款共计199208元,此款项有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负责收料的工作人员李克侠等签字的单据为证。其中,购买水泥款单据两张,计款11780元;2012年8月18日至2012年9月18日期间,购买多孔砖单据14张,共计153700块,单价0.6元,计款92220元;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11月6日期间,购买多孔砖单据39张,共计161370块,单价0.59元,计款95208.3元。上述材料款合计199208.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2013年1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料款199208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原、被告提供的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系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及其组建的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不应列为本案责任主体,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顾理昌以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于项目部名义及其个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系履行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起诉的水泥、多空砖等材料款,应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但对原告要求的欠款利息,因无相关的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原告刘捷水泥、多空砖款199208.30元;二、驳回原告刘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4820元,均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建业分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