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贾科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贾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贾科峰。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贾科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七月30日作出的(2011)成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成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爱芹审判员 刘 文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