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与万昌衣架胶袋(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15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深惠公路木棉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华生,该海关关长。委托代理人莫洁莲,系该海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岩,系该海关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万昌衣架胶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秀峰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蔡庆埕。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布关违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万昌衣架胶袋(深圳)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强制执行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布关违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