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调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保平诉李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平,李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调初字第64号原告李保平,别名李保,男,1958年4月29日生。被告李合全,男,51岁。原告李保平诉被告李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合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保平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0年11月31日向原告借款40525元,并承诺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后被告陆续还了原告共计20000元,下欠20525元,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2012年11月23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非但不还,还羞恼成怒和其儿子将原告打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还原告本金20525元,利息84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1日,被告李合全向原告李保平借款,并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李保现金肆万零伍佰贰拾伍元整(40525元),被告李合全分别于2012年3月10日、5月13日还款20200元���4000元,共计24200元,下欠16325元。另查明,原告李保平,别名李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被告儿子李超提供的收到条2张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合全向原告李保平借款40525元是本案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合全已还款24200元,下欠16325元。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归还日期及利息均未约定,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合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保平1632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合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惠玲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