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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州南方车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恒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南方车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恒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铁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南方车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柳州恒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柳州南方车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恒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2)柳铁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南方车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柳州恒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柳州恒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将应清偿的全部债务125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经申请执行人柳州南方车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依法将执行得款125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柳州南方车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柳铁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线审判员  黄志坤审判员  邓万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