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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小斌与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斌,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斌,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江珍来、颜紫君,分别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汉茂,职务:主任。上诉人刘小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刘小斌要求确认其在广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下称:市二宫)工作期间系事业编制身份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小斌的起诉。判后,刘小斌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为确认事业编制身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那么应该由谁来受理?而且从法院立案到裁决几乎花了半年时间,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法院为何立案。1、原审程序有误。案件从立案到裁决等了差不多半年时间,原本是简易程序审理,后来又改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可见只有案情复杂的才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既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该一眼就可以看出,怎么可能属于案情复杂呢?而且,原审转为普通程序,也从未书面通知。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根据民事法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原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案由的172人事争议的规定,聘用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综上,刘小斌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裁定,确认刘小斌从1980年3月1日至退休期间在市二宫的身份是事业编制身份;2、本案诉讼费由市二宫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而刘小斌关于确认其事业编制身份的请求,既不属于履行聘用合同,也不属于解除人事关系,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浚代理审判员 黄 钜代理审判员 胡 宾二〇一三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陈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