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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医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医医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万金委托代理人白宗礼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被告庆阳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夏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医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1086元,退付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85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世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