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滨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玮,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3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余玮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沿江晖路南向北行驶至江汉路口处,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余玮血液酒精浓度为122.3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余玮抽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被告人余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被告人余玮的身份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玮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