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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金某与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金某。被告:鲁某甲。原告金某与被告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鲁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感情淡薄,且被告赌博成性,不务正业,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3月,被告家人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奈只得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年6月15日,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后撤回了诉讼。因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2年6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故撤回诉讼。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再次起诉:1、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被告向原告返还嫁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期间,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儿子由被告抚养教育成人,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并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鲁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年××月××日生育儿子鲁某乙的事实。证据3、(2011)绍嵊民初字第1144号的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被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2012)绍嵊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证据4、清单1份,证明原告结婚时的嫁妆。证据5、嵊州市仙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3月以来长期外出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证据1、2系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两份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当然的证明力。证据4清单一份系原告单方制作,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系被告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鲁某乙。2011年3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6月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原告离婚,同年7月撤回起诉。2012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同年7月撤回起诉。2013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自2011年原、被告分别离家外出后,儿子鲁某乙生活起居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为婚姻和家庭承担各自的责任。但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婚后双方均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与对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其情形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离婚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及儿子鲁某乙生活之现状,原告请求变更儿子由被告抚养教育成人,由其承担抚养费并撤回返还嫁妆一项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和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金某与鲁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鲁金锦由鲁某甲抚养教育成人,金某每月支付给鲁某甲儿子抚养教育费500元,款于每月15日前付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祖明审 判 员  丁春燕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春燕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