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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楼国飞、周东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楼国飞,周东华,傅国苗,周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19号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志慧。委托代理人:汪争誉。被告:楼国飞,被告:周东华,被告:傅国苗,被告:周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国飞、周东华、傅国苗、周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国飞、周东华、傅国苗、周罗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楼国飞、周东华、傅国苗、周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6元,减半收取14673元,由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菊仙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江 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