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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东垒与李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东垒。委托代理人:刘持玲,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翟鑫檬,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长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垒诉被告李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诉讼保全费230元,均由原告王东垒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