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东垒与李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东垒。委托代理人:刘持玲,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翟鑫檬,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长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垒诉被告李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诉讼保全费230元,均由原告王东垒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