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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成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成平,男,1965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唐河县。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成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21时05分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国防宾馆门口的10路公交站台处,被告人彭成平窃取被害人霍某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22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霍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赃物照片,侦查报告,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材料,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成平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判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成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