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行审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张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黄行审字第145号申请人: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世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宗霞,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辉,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就张辉不履行南国土资罚字[201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执行人,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