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明让与被告范武军、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让,范武军,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张明让,男,汉族,农民。被告范武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公司。负责人丁根柱,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陈来迪,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让与被告范武军、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让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张明让负担。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