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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晓娟。被告:寿某。委托代理人:陈恒义、章洪春。原告王某与被告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敏独任审理,分别于同年7月9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晓娟、被告寿某委托代理人陈恒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二次开庭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8日杭州下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寿某硕,现6个月大。因为是经人介绍认识,故原告对于被告的为人、品行、性格、家庭背景了解不够,导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反差。主要表现在:1、被告母亲干涉原被告的家庭生活。原告做什么都要听被告母亲安排,被告任让其母亲对原告实施人格上的侮辱。2、被告有长期赌博的恶习。自原被告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开始,原告发现被告的行为诡秘,特别是在月嫂走后原告一人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责任,被告对原告及其孩子不顾不问,经常夜不归宿,不尽丈夫及孩子父亲应有的责任。2013年2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背着原告及其家庭在澳门赌博,把骗原告说去进货的50000元钱输光,欠下巨额赌债后回杭,将原告名下的信用卡透支46000元还赌债,又逼原告拿出私房钱45000元为其支付赌债,更可恶的是还要原告的父亲为其归还了赌债150000元。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3、被告没有独立的人格,其性格非常懦弱。被告在处理家庭关系和生活矛盾过程中,处处以其母亲为中心,什么都要听其母亲的安排,原告在其家庭当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只有服从的地位。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按照婚姻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出生证,欲证明儿子的出生年月。被告寿某未出庭应诉,但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由委托代理人出庭辩称:被告与王某于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生活幸福、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现因为家庭琐事,王某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夫妻之间偶尔有摩擦亦属正常,婚姻家庭要靠两个人用心经营。鉴于夫妻双方之间感情深厚,被告意欲维护家庭圆满、不同意离婚的以维持家庭稳定、社会和谐。被告寿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经其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均予以确认。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寿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寿某硕。婚后因日常生活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双方共同维护,本案被告寿某虽书面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二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实际上已放弃与原告调解的机会。因此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对子女的抚养:因寿某硕年幼,本院认为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确定由原告王某抚养教育,被告寿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被告寿某作为必须到庭应诉的当事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寿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寿某硕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寿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寿某硕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王某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负担75元,被告寿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