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季月仙与申卫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月仙,申卫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季月仙。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振玮。被告申卫刚。本院在审理季月仙与申卫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月仙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月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季月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