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舒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088号原��:舒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解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舒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孟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5月份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11日婚生一子,名叫解兴烨。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被告不务正业,夜不归宿,不爱劳动,经常离家出走,多次与被告联系,始终联系不上。2013年2月份原被告生气分居,原告至今在娘家居住。现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抚养费用,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了结婚登记证,证明双方曾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5月份相识,××××年××月××日在东昌府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2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解兴烨。2013年2月24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解兴烨随被告的父母生活。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到北京打工,这期间,双方无有联系,原告遂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已近五年之久,并生育一子,婚后的确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共同生活��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尊互爱,多为未成年的子女考虑,不应轻率离婚;被告也应积极与原告沟通,消除误解,共同肩负起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舒某主张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舒某与被告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