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耀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八神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王耀华。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八神庄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王耀华申请执行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八神庄村委会承包合同一案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代理审判员 XX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