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诉讼代表人:蔡丰。原审被告: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海。上诉人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原审被告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翁若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