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被申请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州。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2、查封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所有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面积8463.27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