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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08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坡与被申请人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坡,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8168-1号申请人:王军坡,男,汉族。被申请人: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任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军坡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60号附73号、附74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60号附73号、附74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秦留海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