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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4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长年与被告万人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年,万人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414-2号原告:马长年,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万人贵,男,1953年1月23日生,汉族,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年与被告万人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年于2013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人贵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年撤回对被告万人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2.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马长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 伟代理审判员  叶小容人民陪审员  胡 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