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4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长年与被告万人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年,万人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414-2号原告:马长年,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万人贵,男,1953年1月23日生,汉族,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年与被告万人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年于2013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人贵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年撤回对被告万人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2.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马长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 伟代理审判员 叶小容人民陪审员 胡 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