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郑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郑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邯郸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人民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刚。被告郑强。原告邯郸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郑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鑫达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令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