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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商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猛、苗屹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猛,苗屹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276号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勤,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颜艳露,该行办事员。被告谷猛。被告苗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猛、苗屹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猛、苗屹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猛、苗屹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继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