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雷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